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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为加强卫生监督员着装管理,维护卫生监督队伍着装的统一性、严肃性,促进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化建设,树立良好的卫生行政执法形象,依据卫生部颁布的《卫生监督制、着装管理规定》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章 着 装
第一条 监督员在上班时间、执行公务(特殊任务除外)或参加重大活动时必须着装,并严格按规定佩带标志(包括帽徽、肩章、臂章、胸牌、领带、领带夹、纽扣),胸牌号是固定的,不得借用、交换。
第二条 监督服应当保持整洁,不得与便服混穿,不同季节监督服不得混穿。着装时应穿黑色皮鞋、系黑色腰带,不得穿拖鞋或赤脚穿鞋。
第三条 冬季穿西式套装,内穿制式长袖衬衫,系配发的领带;春、秋着制式长袖衬衫,制式长裤(女同志可穿制式裙子),系配发的领带,着制式长袖衬衣时,下摆不得外露;夏季着制式半袖衬衫,制式长裤(女同志可穿制式裙子),制式半袖衬衫下摆放于裤外。穿制服时不得披衣、敞怀、挽袖、卷裤腿,应将纽扣扣好,纽扣应配套、不得混钉。夏、春、秋装配白色大沿帽,冬装配蓝色大沿帽。
第四条 具体换装时间原则上为:5月16日—9月30日着夏装,10月1日—11月15日、4月1日—5月15日着春、秋装,11月16日—3月31日着冬装。气候异常的可变通着装,但应保证全所卫生监督员制服一致。
第三章 仪容举止
第五条 监督员头发应当整洁,男性监督员不准留长发、蓄胡须;女监督员在着监督服时,不准浓妆艳抹、染指甲、戴耳环。
第六条 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,要举止端正大方,不准搭肩、挽臂、嬉笑、袖手、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内,不准边走边吸烟、吃零食,不准大声喧哗、叫嚷,站立时不斜靠、入座后不抖动;
第七条 语言要文明、规范、礼貌,不准说粗话、脏话,杜绝工作忌语。
第八条 监督员参加集会、晚会时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,按照规定位置就坐,遵守会场秩序。
第九条 监督员参加会议或执行公务进入室内时,通常脱帽。在站立时可将大沿帽夹于左腋下(帽顶朝外,帽徽朝前);坐下时将大沿帽置于桌(台)前沿左侧(帽顶朝上,帽徽朝前)。
第十条 监督员外出,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,遵守社会公德,自觉维护卫生监督机构的声誉。
第四章 制服管理
第十一条 监督员调离监督岗位时,收回卫生监督标志。
第十二条 监督员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监督制服、帽及标志,非工作时间不得穿戴监督制服,不准将监督制服及标志借给他人或赠送亲友、子女穿用,不准私自拆改、变卖监督制服。
第十三条 监督员因违法犯罪被拘留、劳动教养或因违法乱纪被除名、开除公职的,其监督制服、帽及标志一律收回。
第五章 监督检查
第十四条 所里成立监督员着装风纪检查小组,组长为所分管领导,成员由稽查科、办公室人员组成。检查方式采取日常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,日常检查由各科室负责人抓落实,抽查工作由稽查科牵头组织。
第十五条 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监督员着装情况负责。着装风纪检查小组对监督员着装的抽查结果,纳入科室年度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六条 监督制服、帽及佩带标志由所里统一订做发放。
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所卫生监督员。
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卫生监督稽查科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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